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崔莹
发布时间:2018-10-24
浏览次数:1376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81024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有效地实现全校信息资源和软硬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直接应用于学校的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各类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硬件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 以便各个应用系统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控制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延长应用系统的生命周期。

第三条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颁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申请、立项、检查、评估验收等全过程实行跟踪管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信息与网络中心。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及相应软硬件的开发、升级与购买,必须在立项前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计划报告,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提交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小组批准后方可立项实施;对于未报批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不予验收,学校财务将不予费用报销,信息与网络中心将不予网络环境支持及信息系统的托管,由此所引起的无法与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等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的项目立项报告中必须明确该项目实施方案、软硬件系统、经费预算、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小组成员及技术管理人员,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实施小组成员的组成参见本规定的第三章。

第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建设编码标准的要求,接受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的管理和评估,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的方可验收项目,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项目则不予验收通过。

第七条已合格验收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软件必须作为学校的公共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的公共数据平台上,其使用和管理权限仍归各有关单位所有,同时按照信息的产生源落实好信息及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权限,保证信息更新的准确性、可用性、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与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软硬件操作手册、验收报告等)应按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送至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备案归档。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第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校园信息化的基础,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更新变化迅速,必须对其规划、选购和使用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购买系统软硬件(如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应选择市场的主流产品,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须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标准。

第十一条为避免重复建设,信息与网络中心将统筹建设面向全校师生的公共基础应用系统,公共数据平台、统一身份认证、信息门户等。

第十二条在校园基本建设工作中应统一考虑弱电的规划和相关布线,设计图纸应经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小组审核,工程完工后需提交施工布线图和测试报告,验收合格后信息与网络中心给予网络开通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改造和新增网络布线时,应先到信息与网络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提交施工布线图和测试报告,并经信息与网络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总体建设规划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人员负责制定,具体业务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规划由业务单位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人员共同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人员是指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的所有人员。为了保证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加强信息化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由该项目实施小组成员负责,实施小组成员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人员和业务单位人员组成。与学校公共数据平台紧密相关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人员承担,具体业务单位人员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由该项目的领导小组领导,该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具体业务单位 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项目领导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具体业务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业务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员必须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流程,原则上至少为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具备相应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能力。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专人专职,在信息化管理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建议业务单位更换信息化管理员。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完毕通过验收后,业务单位和信息与网络中心按照信息系统托管规定办理相关的信息系统托管手续,所建设的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托管规定进行管理,具体的托管规定由信息与网络中心制定。验收完毕后的管理过程中,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将定期组织针对信息化管理员的分项考核,作为该单位年度信息化考核内容,并把结果提交相应单位。

第四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的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为了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必须跟踪信息标准和编码制定、修改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信息标准编制要符合统一管理原则,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编制之间的冲突,有权责令编制冲突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制定、完善和发布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

第二十二条信息编制要符合唯一性原则,学号和工号是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单位编码是各单位在校内的身份标识,均具有唯一性。

第二十三条学号、工号和单位编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在编制代码过程中均需参照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发布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所有的编制均需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备案,编制单位代码编制完成后不得自行更改,如确需变更编码规则,应事先与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联系,在征得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同意后再进行更改。统一编制完成后的代码规则将作为规范增补进行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

第二十四条信息编制要符合使用性原则,即各单位在使用涉及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单位代码时,应直接向具体编制单位索取相应代码;各单位的应用信息系统开发,应将学号、工号、单位编码均设置为不可更改,所有个人信息均应以学号、工号作为主索引字段。

第二十五条信息编制要符合共享性原则,在代码统一编制完成后,在已开发的应用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规则与统一编制后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应使用统一编制后的信息编码规则替换其原有信息系统中的编码规则;新开发的应用信息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上编码标准原则,凡不符合以上原则建设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涉及到的相关信息标准和编码将以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实时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苏建院办〔2013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项目申报书.docx